温州中院 | 建立法院与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数据
共享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中法〔201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促进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数据共享,提升司法处置不动产效率、简化当事人办理涉不动产事项流程,现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向上级机关报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9日
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数据
共享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并简化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过户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就规范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房产工作中向税务部门定向询价及执行、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缴协作、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过户事项中的相关数据共享问题协商一致,现纪要如下:
一、建立人民法院向税务部门定向询价机制
人民法院因司法处置房产需要,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定向询价,税务部门应予协助配合,提供已纳入存量房评税系统的房产计税基准价格等信息并及时反馈。目前已纳入存量房评税系统的房产类型为住宅、车库、写字楼、商铺。定向询价结果仅用于人民法院司法处置参考价的设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对外公开。
二、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
(一)建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税务局数据共享平台,用于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房产需要向税务部门定向询价及反馈、执行及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缴协作、纳税人办理不动产过户事项中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共享。
(二)数据共享平台建成之前,暂以纸质形式传递、共享数据。传递、共享数据方式如下:
1.需要定向询价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询价,出具协助定向询价函、房产权属证明资料、房产定向询价及反馈表,相关材料载明执行(破产)案号、房产权利人、坐落地址、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明细信息。人民法院可采取邮寄、直接送达或其他电子方式等形式向税务部门传送纸质材料或纸质材料的电子文件。
2.接受定向询价的税务部门通过查询相关税收信息管理平台生成数据,在房产询价及反馈表“总价”一栏上注明房产总价;若存量房评税系统无该房产计税基准价格,在房产询价及反馈表上注明“查询无记录”。房产询价及反馈表加盖公章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可采取邮寄、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前往领取或其他电子方式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馈纸质材料或纸质材料的电子文件。
3.执行、破产程序中的税费征缴协作方式,按照已经建立的协作机制执行,相关文书资料可在定向询价时一并向税务部门送达并接收反馈。
4.税务部门在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过户等事项中,有材料、数据共享需要的,可向审判执行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相关工作参照上述数据共享形式执行。
三、沟通协调机制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及时解决定向询价及其他数据共享过程中所涉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协调会。
四、本纪要适用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五、本纪要自2018年11月22日起施行。今后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1.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函
2.房产询价及反馈表
附件1人民法院协助定向询价函
(XXXX)浙XX执(破)XX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XX区税务局:
根据执行(破产)程序财产处置需要,本院现对产权所有人XXXX名下房产予以询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予以协助为盼,相关材料请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我院。
附:
1.房产定向询价及反馈表
2.产权证明复印件
XX人民法院
二〇XX年XX月XX日
附件2房产定向询价及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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